《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》正式施行:首部ODI专项行政法规落地
7月1日起,《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》(国务院令第837号)正式施行。这是中国首部专门规范对外投资的行政法规,共34条,涵盖投资促进、管理、保护与法律责任四大维度。
核心制度要点
一、监管框架升级
- 首次以行政法规层级统一ODI监管(此前为发改委11号令、商务部3号令两部门规章)
- 境内居民个人正式纳入"投资者"范畴,ODI监管覆盖范围从企业扩展至个人
- 明确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: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、权益的转让、处分,均须接受安全审查
二、对外投资三分类管理
- 鼓励类:市场化原则,自主决策、自担风险
- 限制类:房地产、酒店、影城、娱乐业、体育俱乐部及无实业项目的境外股权投资基金
- 禁止类:赌博业、色情业、未经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输出等
三、投资红线
- 禁止通过跨境派遣技术人员、提供技术指导、安排人员培训等方式,向境外转移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、数据
- 涉及数据出境、资金汇兑、技术进出口等,需依《数据安全法》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《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》等另行审批
四、处罚力度大幅升级
- 投资禁止类项目:处投资额5‰
10‰罚款,可禁止13年从事对外投资 - 未履行核准备案手续:处投资额1‰~5‰罚款
- 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核准备案:撤销文件,没收违法所得,可禁止1~3年从事对外投资
- 个人追责: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处2万~10万元罚款
五、对外投资保护与反制机制
- 建立投资壁垒调查制度:企业在目的国遭遇歧视性措施,商务部可启动调查
- 第二十四条:对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国家(地区)或国际组织,中国可依据《反外国制裁法》实施反制
- 第二十五条:外国实体违反市场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正常交易,或对中国投资者采取歧视性措施,可被禁止在境内投资、限制入境、取消工作/居留资格
市场影响
- 短期:出海企业(尤其科技、AI、半导体领域)需重新评估交易架构,合规成本上升
- 中期:敏感行业跨境融资(红筹架构、VIE)面临更强监管,37号文路径或需重新设计
- 长期:中国在全球投资治理中的规则话语权提升,反制工具箱进一步完善
- 关键关注:发改委、商务部后续将出台个人境外投资配套细则,届时对自然人出海影响将更为明确
来源:国务院令第837号、新华社、21世纪经济报道、RFI | 时间:2026-06-01(发布)/2026-07-01(施行)